国际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围绕 “银行信用介入、单据控制交易” 展开,涉及进口方、出口方、银行等多方协作。以下是核心操作步骤及关键细节:
一、前期准备:合同约定与开证申请
贸易合同约定信用证支付
进出口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使用信用证结算,约定信用证类型(如即期 / 远期)、有效期、单据要求、装运期等关键条款。
示例:合同规定 “买方应于 2025 年 6 月 1 日前通过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卖方,有效期至 2025 年 7 月 15 日”。
进口方向开证行申请开证
提交申请:进口方填写《开证申请书》,注明信用证条款(需与合同一致),并缴纳开证押金(通常为货值的 10%-30%)或提供担保(如保函、抵押)。
银行审核:开证行审核进口方信用资质、押金比例等,确认无误后同意开证。
二、信用证开立与通知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方式:通过SWIFT 系统(全球银行间通信网络)发送电文(如 MT700 格式),或邮寄纸质信用证至通知行。
内容要点:
信用证编号、类型、金额、有效期、交单期;
货物描述(需简洁,如 “1000 吨咖啡豆,FOB 上海”);
单据要求(如商业发票、清洁已装船提单、保险单);
装运条款(装运港、目的港、晚装运日);
付款方式(如 “即期议付”“见单后 60 天付款”)。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核对真伪:通知行通过密押(SWIFT 电文)或印鉴(纸质信用证)验证信用证真实性。
转交受益人:通知行将信用证副本或正本转交出口方,并收取通知费。
提示:受益人需严格审核信用证条款,如发现与合同不符(如装运期过短、单据要求不合理),应立即要求进口方修改信用证。
三、出口方备货、装运与交单
出口方按信用证要求备货装运
按信用证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等备货,并在晚装运日前完成装运。
向承运人(如船公司)取得运输单据(如提单),确保单据记载与信用证一致(如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日期)。
制备单据并交单
缮制单据:根据信用证要求准备全套单据,确保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如发票金额与信用证一致,提单收货人符合信用证规定)。
核心单据: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如 CIF 术语);
辅助单据:装箱单、原产地证、检验证书(如有规定)。
交单期限: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如 “装运日后 15 天内”),向议付行或开证行提交单据。若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默认需在装运日后 21 天内交单,且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
四、银行审单与付款 / 承兑
银行审单(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单原则:仅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不涉及货物实际情况。
两种结果:
相符交单:单据无不符点,银行进入付款流程。
不符交单:单据存在不符点(如提单未注明 “清洁” 字样),开证行可拒付,但需一次性书面通知受益人不符点内容,并保留单据听候处理。
付款或承兑
即期信用证:开证行或议付行审核无误后,立即付款给受益人,随后向进口方索偿。
远期信用证:银行审核无误后,先承兑单据(如在汇票上注明 “承兑到期日”),到期日再付款。
示例:远期信用证规定 “见单后 90 天付款”,若银行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承兑,付款日为 2025 年 9 月 8 日(从见单日次日起算 90 天)。
五、进口方赎单与提货
进口方付款赎单
开证行通知进口方单据已到,进口方需全额支付货款(扣除已交押金),换取全套单据(如提单、发票)。
若进口方拒付:开证行需承担付款责任,但可向进口方追索,或处置抵押品。
提货与验货
进口方凭提单向承运人(如船公司)提取货物,并按合同约定验收货物。
注意:信用证下银行不负责货物质量,若货物与单据不符,进口方需依据合同向出口方索赔,与信用证流程无关。
六、特殊环节:信用证修改与拒付
信用证修改(常见场景)
若受益人发现条款无法满足(如装运期紧张),或进口方需调整要求(如增加数量),需通过以下步骤:
进口方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
开证行通过通知行向受益人发出《修改通知书》;
受益人接受修改(需书面确认或用交单行为表明接受),修改方能生效。
拒付处理
若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拒付时需:
在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益人 / 议付行,列明所有不符点;
保留单据听候处理(如退还、凭担保放单等),或按受益人指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