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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要求

周经理    2024-05-08 07:40:45    1058次浏览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应遵循系统架构简洁、控制简单的基本设计原则,包括灯具布置、系统配电、系统在非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系统在火灾状态下的控制设计等内容;集中控制型系统尚应包括应急照明控制器和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一、系统类型的选择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二、系统设计的一般要求

系统设计前,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以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确定各水平疏散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疏散指示方案应包括确定各区域疏散路径、方向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和出口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按照短路径疏散原则确定该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

(2)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情况下,应根据火灾时相邻防火分区可借用和不可借用的两种情况,分别按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疏散原则确定相应的疏散指示方案。

2)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分别按照短路径疏散原则和避险疏散原则确定相应疏散指示方案。

三、灯具的设计

系统灯具的设计主要包括灯具的布置、选型和设置。

(一)灯具的布置

灯具的布置应根据疏散指示方案进行设计,且灯具的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为人员在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疏散提供基本的照度。

(2)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出口的位置、所处的楼层位置。

(二)灯具的选型

灯具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色温不应低2 700 K。

(2)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4)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 A 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 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B 型灯具。

(5)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6)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 3.5~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 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7)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8)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9)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三)照明灯具的设置

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平照度应符合规定。

(四)标志灯的设置

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

1.出口标志灯的设置

(1)应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人口的上方。

(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3)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上方。

(6)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金属竖向梯开口的上方。

(8)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10)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的上方。

(11)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9)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设置

(1)有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 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 m。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赦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

(3)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m。

(4)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出口。

3.楼层标志灯的设置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

4.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的设置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四、系统配电的设计

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

(一)系统配电设计的一般规定

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电源的组成和电源转换要求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均由集中电源据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2.系统配电独立性要求

应急照明配电箱和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均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二)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

1.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原则

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3)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5)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原则

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团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灯具配电回路配接灯具数量和供电范围的设计原则

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 60只。

(2)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3)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 1/2

4.灯具配电回路额定配接功率和额定工作电流的设计原则

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 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 10 A。

五、灯具供配电装置的设计

灯具供配电装置的设计包括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

(一)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包括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型、设置、供电和输出回路等

(1)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 的产品。

(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在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3)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

(4)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 12 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计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计包括集中电源的选择、设置、供电和输出回路等

(1)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宜电压等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设置在电缆竖并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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