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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办理,快速便捷

价格:面议 2024-12-17 06:57:01 174次浏览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 1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 3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 4 ) 经鉴定评审合格。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 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生产活动:

( 1 )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 3 )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

5.5 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5.1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5.5.2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错装介质。

5.5.3 充装设备设施上的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电梯

5.6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电梯,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6.1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5.6.2 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防夹装置失效。

5.6.3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5.6.4 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回路被短接。

5.6.5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 400mm 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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