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 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 本年度按照上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二)本年度新版的小型微利企业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