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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刑事律师拘留前犯罪又盗窃会判几年刑

价格:面议 2019-08-28 06:10:01 581次浏览

陈律师;微信号:chen QQ:522-5429-47;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入室盗窃在失主家吃住五天 累犯男子再获刑

近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诈骗案件,被告人汪某因盗窃、诈骗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07月20日晚,被告人汪某翻墙进入石店镇王某家,并在其家中生活5天,在失主王某家生活期间,消耗掉20斤菜籽油,四箱多白酒,07月25日,汪某离开时,将失主家两箱白酒,二台电视机,一台微波炉盗走。涉案被盗物品鉴定价值3124元。2017年06月至07月期间,被告人汪某以借骑为由将被害人祝某的一辆电动车和杨某的一辆摩托车骗走,后将车辆作价变卖或抵付消费欠款。涉案车辆价值共计7604元。

另查明,.2015年7月6日,汪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8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汪某应数罪并罚。综合汪某系累犯、有自首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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